湖南省造价总站关于发布《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软件评测监管办法》的通知

来源: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行业资讯     |      2020-08-07 14:26:00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发布《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软件评测监管办法》的通知
湘建价信〔2020〕32号
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软件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计价软件(以下简称计价软件)市场,促进计价软件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领域的应用,优化服务改革,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严肃性,按照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规定要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结合我省实际,省造价总站制定了《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软件评测监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软件评测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计价软件(以下简称计价软件)市场,促进计价软件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领域的应用,优化服务改革,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严肃性,按照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规定要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和使用的计价软件及软件开发和使用的企业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计价软件指以国家和湖南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消耗量标准等工程计价依据为基础研制开发的,适用于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计算机软件。
第四条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全省计价软件的符合性评测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站(以下简称市州造价站)负责协助省造价管理总站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计价软件的相关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建设主体利用计价软件生成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符合现行我省统一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有关规定。
第六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中使用的计价软件,应进行符合性评测,经评测合格后方可在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中使用。
 
第二章 符合性评测
第七条 申请软件评测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国注册的具有软件开发资质的经济实体,有与软件开发规模相适应的专职软件开发人员和专职售后服务人员;
(二)能够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三)申请评测的软件已在软件登记机构进行软件版权登记。
第八条 申请计价软件符合性评测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工程计价软件符合性测评申请表》;
(二)计价软件开发单位或被授权经销单位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拟测评的工程造价计价软件版权有效证明及完整软件一套;
(四)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第九条 计价软件符合性测评的内容包括:
(一)必须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计价方法、定额数据的有关规定;
(二)必须符合建设部和省造价管理总站发布的造价数据标准的要求;
(三)计价软件生成的成果表格、电子文档须符合我省计价政策规定的格式,相关数据必须准确;
(四)软件的功能满足当前计价工作的需要;
第十条 计价软件符合性评测程序
(一)发布评测公告
   省造价总站根据本省工程计价工作需要发布评测公告。
    (二)提交评测申请
待评测软件开发单位(以下简称待评测单位)提出软件评测申请,并提交评测资料;
(三)资格审查
省造价管理总站对评测资料进行资格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待评测单位发放用于评测的工程项目数据;
(四)组织评测
省造价管理总站组织召开计价软件符合性评测会,待评测单位进行测算情况汇报(同步演示软件操作)、评测专家随机抽取待评测项目调整数据(例如子目换算、材料换算等),待评测单位技术人员现场测算,专家组进行评测。
(五)公布评测结果
省造价管理总站对评测合格的计价软件登记编号,并发文公布通过评测的软件和其开发单位名单。评测不合格的单位需根据评测专家组意见修改软件后,重新申请评测。
第十一条 计价软件符合性评测方法:
(一)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选定用于软件评测的工程项目和调整数据,
(二)根据现行的计价依据、指定的信息价和调整数据,分别对选定工程项目分别采用人工和计价软件计算项目的计价结果。
第十二条 计价软件符合性评测合格标准:
以人工计算的计价结果为标准,其中计价软件计算结果与标准结果误差在正负万分之0.5以内(含万分之0.5),且其他功能和技术性能符合评测要求则为合格。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评测为不合格:
(一)不按国家、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有关规定开发的计价软件;
(二)计价软件计算结果与标准结果误差在正负万分之0.5以外的;
(三)违反国家和省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评测申请: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发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的;
(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进行计价软件开发、销售的;
(三)未按规定提交有关测评相关资料的;
(四)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第十五条 评测合格的计价软件开发及销售单位应在软件启动界面和输出成果的封面上自动注明“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测评合格编号xx”宇样。
第十六条  测评合格的计价软件的设计程序发生重大变化的,软件开发单位应重新申请评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符合性评测合格的计价软件开发单位应及时根据本省有关计价政策、数据标准的变化进行软件升级或修改,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应对修改情况进行符合性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符合性检查指省造价管理总站根据计价软件评测监管的需要,组织技术人员对计价软件采取包括检测软件设置、测算工程等方式的技术检查。
第十九条 根据我省工程造价管理需要,省造价管理总站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工作要求,对通过评测的计价软件加强日常监管:
(一)动态监管计价软件对计价依据和相关标准规范执行情况,每年随机对计价软件符合性检查。
(二)每年对计价软件的用户进行抽样使用情况调研。
(三)建立计价软件计价政策符合性监督投诉通道,根据投诉情况对计价软件实行差异化监管。
(四)计价软件如因计价政策符合性问题发生不良社会反响或者符合性检查不合格,省造价总站可要求其停止使用并限期整改,整改结束重新提交检查。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省造价总站将取消计价软件符合性评测合格的资格:
(一)对计价软件进行了设计程序修改后,重新评测不通过的;
(二)计价软件因计价政策符合性问题限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重新提交检查未符合要求的;
(三)计价软件开发单位将合格编号转让或转借。
第二十一条 计价软件重新申请符合性评测的期限要求:
(一)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五款情形,一个月以内不再接受重新评测申请;
(二)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一年以内不再接受重新评测申请;
(三)计价软件符合性评测过程中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和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情形,评测时执行的计价依据使用周期内不再接受重新评测申请。
第二十二条 省造价总站和各市州造价站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计价软件评测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软件符合性评测申请表
一、申请单位简况
单位名称(一级法人)   单位组织机构证号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法人代表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驻湘机构名称   单位组织机构证号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负责人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评测联系人姓名   职务  
评测联系人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评测联系人传真电话      
二、申请评测计价软件基本情况
软件名称(中文)   软件版本  
开发单位名称   是否拥有自主版权  
著作权人   版本登记号  
三、申请评测的定额专业名称
例:1、《湖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标准》(2020)
四、申请与承诺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根据《关于加强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监管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申请贵单位对我公司依据湖南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消耗量标准等工程计价依据为基础研制开发的上表中所申请专业的计价软件进行符合性评测。本企业承诺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注:1、申请评测的专业名称企业自主添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