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
长政办发〔2018〕3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职责,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重点防治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突出问题,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领域相关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7〕66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理顺招标投标管理体制
(一)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坚持“一委一办一中心”的工作格局,强化市招标投标领导小组的领导和统筹作用。各行业监管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定职责执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代建项目代建人招标、市级行政罚没物品交易、未明确监管权限的特许经营权项目和其他项目等归口市发改委监督管理。
(二)实行“建管招”分离。严格实行“建管招”三分离制度,招标投标项目中涉及建设、管理以及招标投标监管须由不同主体分别实施,杜绝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同体监督行为。
(三)统一制度规则和管理。全市实行统一的招标投标规范管理制度。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须经市发改委审查会签,并经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完成“三统一”后方可出台实施。各国家级园区、区县(市)不得出台招标投标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实行清单化管理和定期清理机制,在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集中公示,未列入清单的文件不得在招标投标活动中适用。
二、规范招标投标交易过程管理
(一)实行信息全公开。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除法律规定必须保密的内容外,有关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人基本情况、评审结论、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等相关信息,必须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予以公示,广泛接受监督。
(二)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凡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招标文件应按标准文本编制,且一律实行资格后审,不得以任何形式增设投标报名环节。
(三)推行保证金多元化。推广使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单、担保公司保函等担保方式,逐步实现多元化保证,进一步放开市场,激发活力。
(四)规范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专家统一从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如遇专家库专家人数不足,则须报备行政监督部门,将抽取范围扩大至省外地区;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一律不派业主评委,确因技术复杂需要委派业主评委的,由招标人书面申请,经市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可委派1名,所派业主评委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评审专家的要求。
三、全面推进招标投标电子化
(一)加快实现全流程电子化。加强信息化建设,全面实行电子化招标投标,从招标公告到中标结果发布实施全流程在线闭环运行,加快消除电子介质与纸媒质并存的“双轨制”。
(二)探索交易系统市场化。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引导市场主体参与平台服务供给,增强市场化竞争,满足不同行业不同专业电子招标采购需求,鼓励建设并积极引入社会电子交易系统。
(三)完善服务和监督平台建设。优化电子服务平台功能,加快信息系统互联互通,鼓励推行远程异地评标;建设全市统一电子监管平台,实现在线监管。
四、构建全方位立体化监督体系
(一)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等主体信用评价机制,加强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利用信用评价机制择优选择中标人,完善联合奖惩机制。强化专家管理,加强评标专家日常考核及专业培训,增强专家履职能力。
(二)加强标后监管。加强标后评估工作,重点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交易服务平台、投标人、评委等各参与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中标后履约检查,严厉打击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严肃查处中标人不按合同履约的行为,将履约情况及时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实行“一次失信、处处受限”。
(三)严禁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严格落实中央、省、市有关廉政的规定精神,领导干部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干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得对公共资源交易中的违纪违法违规行为放任不管、压案不查,不得干扰中标单位正常工作,不得干预正常监督执法活动。
(四)创新监督方式。构建行政监督、主体监督和社会监督互为补充的立体监督体系,充分发挥招标人、投标人、监督部门、社会群体等不同主体的监督作用,重点支持主体监督和社会监督;推行招标投标动态记录、留痕追溯;推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重点由事前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监督;利用大数据研判经济指标,加强预警分析,归集案件线索。
(五)强化部门职责。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招标投标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各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行业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平台服务机构要提升服务质量,强化内控制度建设与场内管理,做好交易保障和监督支撑工作。
本意见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