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2020年以来,受国际环境、宏观政策等多方面影响,钢、铜、铝、水泥、玻璃等建筑工程原材料及制成品价格持续走高,严重影响了我省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引导市场合理分担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带来的风险,切实保证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和《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结合我省实际,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现就材料价格风险防范和控制进一步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监管,规范发承包双方合同履约行为。督促发承包双方增强市场风险意识,切实保障建筑工程,特别是重点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二、工程建设各方应进一步增强建设工程全过程中材料价格风险防范意识,制定风险应对及防控措施,确保工程正常施工和质量安全。
1.工程总承包项目在编制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时,应充分考虑建筑材料价格风险因素。
2.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要明确投标报价的基准期、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建筑材料计价风险因素合理报价。
3.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签订时应对可调价材料约定价格风险幅度以及调整办法,合理分担风险。禁止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的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有明显不合理或显失公平的内容。
4.承包方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应及时做好建筑材料价格波动的资料收集、准备工作。当建筑材料价格发生超出约定的重大变化时,应及时汇集相关资料,与发包方积极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三、已签订的施工合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发承包双方可予以协商,参照相关规定签订补充协议,合理分担风险:
1.施工合同中对材料价格风险幅度以及调整办法没有约定;
2.施工合同中对材料价格风险幅度以及调整办法约定不明;
3.施工合同中对材料价格风险幅度约定为无限风险;
4.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